| (一) |
是否知悉每所院校在过去3年开办的每项自资学位课程或衔接学位课程的详情(包括学额、入学要求、每年学费、每年毕业的人数,以及颁授学位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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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否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和私营办学机构开办的自资学位课程,以及这些院校或机构与非本地院校合办的衔接学位课程订定入学准则;若有,有关的准则为何;若否,当局如何确保院校只招收达到某学术水平的学生及不会滥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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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根据政府的政策,教资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自资学位课程或衔接学位课程,在收生、教与学和结业水平上,是否应与该等院校的公帑资助学位课程一致,即达到指定的学术水平和进行质素监管;若然,有关的机制为何;若否,当局如何确保自资学位课程的质素,以及公众如何可分辨同一院校所颁授的两种学位有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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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鉴于教资会资助院校具备自行评审资格,其辖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开办的副学位课程无须经校外机制评审,是否知悉有关院校有否监管辖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开办课程的质素和颁授学位的质素;若有监管,有关的机制为何;若没有监管,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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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教资会资助院校辖下社区学院或持续进修部门是否享有颁授本地学位的资格;若然,原因为何,以及当局如何确保社区学院颁授的学位的质素;若否,修读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资助课程而取得的学位,与修读其辖下社区学院的课程而取得的学位在学术水平和认受性上有没有分别,以及当局如何确保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排名不会因为同时向辖下社区学院的课程毕业生颁授学位而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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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教资会资助院校辖下社区学院及私营办学机构分别须符合哪些条件才会获准转型成为私立大学;政府有何措施确保这些院校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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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当局是否容许院校把政府向其提供作开办副学位课程的资源改用于发展自资学位课程;若然,有关院校须否事前获得批准,以及审批的准则为何;若无须获得批准,理由为何? |